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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
阅读:3503 时间:2012-09-21 00:00
第一条 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(以下简称技防工程)管理,规范管理程序,保证工程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、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、《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》(GB50348-2004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》(GA/T75-94)、《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》(GA308-2001)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
  第二条 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、施工的单位,建设单位和检测、管理部门,均适用本规范。

  第三条  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,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。

  第四条  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。

  (一)一级工程: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(含)以上的工程;

  (二)二级工程: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(含)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;

  (三)三级工程: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。

  第五条  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、技防工程使用检查、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,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。

 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。一、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;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。

  第六条  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,并出具检验报告。

  第七条  技防工程设计、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具有法人营业执照(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,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);

  (二)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(计算机、电子、通信、自动化等)人员。其中,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(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,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);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,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;技术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;

  (三)具有必要的检测、调试仪器设备(兆欧表、示波器、万用表、直流稳压电源、照度计、接地电阻仪等),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;

  (四)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,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(技术、质检、人事、技术档案等部门)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、设计、施工、维护维修及保密、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;

  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第八条  技防工程的设计、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情况,书面告知市地公安机关。符合规定的,市地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,并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《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》(见附件六)。

  省外技防工程设计、施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工程时,应将从业条件告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。

  第九条 技防工程设计、施工单位可自愿申请设计、施工等级确认。一级设计、施工单位由省公安厅确认登记,二级设计、施工单位由市地公安机关确认登记。

本文转自:http://www.cps.com.cn/secu/jfgl/2010/0714/xOMDAwMDIwODcxOQ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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